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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

发布日期:2021-05-06 点击量:692次 作者:李春梅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单务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根据权利义务相称原则,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附义务赠与合同属于特殊的赠与合同,受赠人虽然负担一定的义务,但所承担义务不构成赠与合同的对价,不影响赠与合同的单务合同属性的定性,笔者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仍然享有任意撤销权。 
如果双方约定受赠人在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利之前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严格履行了义务,赠与人无正当理由行使任意撤销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赔偿受赠人履行所附义务的费用。 
案例1:唐甲通过拆迁安置获得安置房一套,因唐甲无钱支付安置房款,唐甲和唐乙约定安置房款及装修等费用由唐乙承担,房屋所有权归唐乙,唐甲居住此房到老。为获得该安置房屋,唐乙向唐甲转账3.7万元,并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家电设备。 
后唐乙诉至法院要求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唐甲表示撤销赠与,法院判决确认唐甲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 唐乙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唐甲返还房款3.7万元和装修、家用电器等款项。
法院认为,唐乙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唐甲撤销赠与,使唐乙获得房产的目的不能实现,唐甲应当返还唐乙为此已支付的费用。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为了防止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之后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所附义务,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法定撤销权。附义务赠与合同常见于婚姻家庭关系中,一方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另一方,附带条件是赠与人享有房屋的终身居住权或者受赠人承担赡养/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获得房产之后,将房产出售侵犯赠与人的居住权或者不照顾赠与人,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单方面撤销赠与合同,使赠与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前的状态。
案例2:张某与其孙唐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唐某。唐某要照顾张某的生活,允许张某居住在上述房产中,张某在世期间不能卖房。随后房屋的所有权通过赠与方式转移登记至唐某名下。张某诉称唐某结婚之后不理张某,不与其说话,也不进行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唐某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所属的诉争房屋份额赠与唐某,唐某应照顾张某的生活,该赠与系附义务的。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合同签订后唐某与张某共同生活至唐某结婚,此后唐某未能亲自照顾张某的生活,且没有证据证明唐某给过张某赡养费。虽然此后唐某委托其父母照顾张某,但唐某之母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了矛盾,唐某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上述矛盾,也未能给予张某生活上的进一步照顾和精神上更多的抚慰,导致张某在涉诉房屋中生活并不快乐如意。张某现已80多岁高龄,其与唐某签订赠与合同就是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现唐某未能完全尽到照顾张某的义务,且张某坚持要求撤销赠与,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已无益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和张某的晚年幸福。为此,法院支持张某的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赠与人超过时间未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因此,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事由发生时,赠与人应当及时的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