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风神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07 点击量:953次
(2020)最高法民申1714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 2020-04-2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风神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林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立军,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天毅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南滨河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甘肃风神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天毅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毅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风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风神公司赔偿天毅公司损失数额错误。因风神公司的原因,导致天毅公司建设的汽车展厅被拆除,风神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损失。但在土方回填、钢结构价款、租赁费等方面计算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风神公司自担“土地年租金”766122元错误。风神公司向兰州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了土地年租金。但按双方约定,天毅公司应承担该费用。风神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审判决认定风神公司赔偿天毅公司损失数额是否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风神公司负担“土地年租金”是否错误。
一、关于原审判决认定风神公司赔偿天毅公司损失数额是否错误的问题。1.《项目结算单汇总表》中记载了实付工程款,还记载了未付工程款53万余元。而付款明细表中包含了53万元的收据,前述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2.《项目结算单汇总表》中,三号、四号厅的土石方回填价款并没有区分,四个厅的面积不相等。风神公司主张四号厅钢结构价款按总价四分之一计算,依据不足。3.原审判决认定应扣除四号厅土石方回填价款及应扣除四号厅钢结构价款,一审时风神公司与天毅公司已经确认。扣除租赁费420000元系生效判决按比例酌定。风神公司不申请对天毅公司产生的土方回填、钢结构价款等损失进行鉴定,风神公司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天毅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风神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风神公司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推翻。
二、关于原审判决认定风神公司负担“土地年租金”是否错误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曾作出《关于西固热电公司划拨5号滩地改变用途缴纳土地年租金报告的批复》载明,“土地年租金”系案涉土地用途被改变而产生的。风神公司与天毅公司对该费用并没有明确约定由天毅公司承担。因此,风神公司主张天毅公司承担上述费用,依据不足。
综上,风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风神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曾朝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江红霞
书记员 范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