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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

发布日期:2021-05-07 点击量:709次 作者:章青
何为无效婚姻,即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因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相互继承、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夫妻债务共同承担以及共同扶养未成年子女等权利义务。对于已经登记结婚,但被认定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往往就同居期间的所得财产和所生子女产生争议。本文主要就实践中如何认定无效婚姻展开分析和讨论。 
一、无效婚姻之重婚 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法律重婚,指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一方,再次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只要有两次及以上登记结婚行为,均构成重婚;2.事实重婚,指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一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事实重婚情况下,尽管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共同生活,也会构成重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仅法律上的重婚导致婚姻关系无效;事实重婚并不会导致婚姻关系无效,但是事实重婚不会导致民法意义上的婚姻无效,但是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意义上的重婚,不仅指法律重婚,还指事实重婚。 
我国之所以禁止重婚,主要在于重婚冲击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重婚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更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导致家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乱。 
二、无效婚姻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也称自然血亲),或虽无血缘关系的亲属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也称法律拟制血亲)。法律禁止血亲结婚主要是基于优生的考虑,避免血缘过近的亲属结婚,容易将双方的生理缺陷遗传给后代,危害下一代的生命健康。 
《民法典》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主要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主要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和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三、无效婚姻之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按照该规定,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的,不得结婚,即使结婚,其婚姻关系无效。 
对于男女双方是否已经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主要涉及到对两个时间的判断,一个是男女双方的出生时间,一个是确定婚姻效力的时间。出生时间的判断,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有出生证明的,以出生证明载明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前述记载时间的,比如骨骼年龄鉴定报告等,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确定婚姻效力的时间,以有关部门如法院确定其婚姻效力时为准。 
以上三种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中:重婚和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