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兴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10 点击量:842次
(2020)最高法民申1449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 2020-05-25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兴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灯都时代广场11楼。
法定代表人:陈沃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灯饰研发中心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梁卓耀,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兴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都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古镇开发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162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都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继续按照双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依法应予变更调整。《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市场价值数倍。合同签订后,因非兴都物业公司所能掌控的规划调整及土地性质变化,投资额远超过订立合同时的预期,而兴都物业公司扩大投资的利益全部由古镇开发公司获得,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且因案涉土地及建筑物于2011年和2015年被古镇开发公司用于抵押,导致兴都物业公司无法以其投资建设的案涉项目进行融资。继续按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履行合同,会产生对兴都物业公司明显不公平的结果,且该结果并非兴都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期的,亦不属于商业风险,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变更调整租金标准。(二)本案审理应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审理的(2018)粤20民初16号案件的二审审理结果为依据,二审法院未对本案中止审理,程序违法,实体欠公允。本案与二审法院审理的(2018)粤民终2022号、(2019)粤民终1620号案件均是基于同一合同纠纷引发诉讼的案件,且均是就租金产生争议。在一审法院审理的(2018)粤20民初16号案件中,兴都物业公司以情势变更为请求调整变更租金标准,本案应以该案二审审理结果为依据。二审法院径行判决,导致兴都物业公司在一审法院(2018)粤20民初16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落空。(三)目前有关部门正就案涉纠纷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二审法院做出判决将影响相关调解工作的开展。综上,兴都物业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古镇开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案涉合同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古镇开发公司已依约将案涉土地交付给兴都物业公司开发、建设及使用,兴都物业公司长期拒绝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严重违约,一、二审判决兴都物业公司支付租金、相关费用及违约金,理据充分。(三)兴都物业公司以租金过高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四)一、二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案不存在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综上,古镇开发公司请求驳回兴都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件。根据兴都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重点为二审判决未调整租金标准、未中止审理,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兴都物业公司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土地租赁权,并与古镇开发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金标准的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兴都物业公司在之后签订的三份《补充协议》中均未对租金标准提出异议。将土地使用权性质与用途由商住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将项目用地容积率、建设密度进行调整,也是古镇开发公司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或者兴都物业公司的请求进行的。案涉《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均有以案涉项目抵押进行融资的权利,古镇开发公司作为案涉土地使用权人,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符合协议约定。另外,兴都物业公司另案提起诉讼,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调整租金标准,二审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亦已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1448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综上,兴都物业公司关于二审判决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租金标准,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了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种情形,未依法中止审理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兴都物业公司另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调整租金标准,也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因此,二审法院是否中止本案审理,均不导致本案判决处理结果错误。兴都物业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兴都物业公司还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将影响有关部门组织调解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有关部门组织调解也不冲突,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兴都物业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能成立。
综上,兴都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兴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颖新
审判员 江显和
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东杰
书记员 谢松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