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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10 点击量:899次
(2018)最高法民申4440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 2018-09-27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建材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贵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智,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刘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助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助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适用法律错误。
(一)案涉合同效力待定。1.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本案用于出租的土地因系储备用地,出租前应取得临时用地使用许可手续。根据2014年7月1日的《批复》,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此后双方所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因此,两江公司2017年4月14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无效。2.案涉土地租期从2012年2月15日起算,但两江公司于2012年9月16日方获得用地许可,其主张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9月16日、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的租金及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二)二审判决未查明影响合同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事实。1.政策的变化才是影响本案合同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实质原因。2.根据《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第7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两江公司无权制定租金标准,租金的调整及最终标准需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出台政策,天助公司等待政策出台期间延迟支付租金不应视为违约。3.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时,该片区的土地年租金标准为3千元/亩。而两江公司却主张土地年租金标准为7万元/亩,严重偏离市场价格。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查明实际损失,直接以此计算占用土地费用导致严重不公平。4.天助公司一直主张以其向指定企业供应混凝土的应收款项抵扣租金。5.案涉土地于2016年被调整用途及平场,案涉协议客观上无法履行,两江公司强制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公平。综上,天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关于《土地租赁协议》有效性的问题。二是关于案涉土地占用费的数额认定问题。 
(一)关于《土地租赁协议》有效性的问题 本院认为,临时用地许可证的失效不影响案涉协议的效力。经查,案涉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由于天助公司拖欠租金已超过30天,根据案涉协议第六条第1项之约定,两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天助公司无条件撤离及收取违约金。因此,两江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天助公司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时,案涉协议已解除。天助公司关于案涉协议系因政策等原因终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协议解除后,天助公司应按照约定返还案涉土地,并支付欠缴租金及相应违约金。一审、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二)关于案涉土地占用费的数额认定问题 经查,案涉租金标准的确定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审、二审判决天助公司从2017年4月15日起至返还土地之日止,按照协议所约定的2017年租金标准即每年7666027.6元按日支付占用土地的费用,并无不当。天助公司所申请调取的《会议纪要》并非由两江公司签署,不影响本案事实及租金标准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关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规定,二审法院不予调取,并无不当。另外,天助公司关于其一直主张以其向指定企业供应混凝土的应收款项抵扣租金,在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勇锋
审判员  张 纯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