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商业保理
发布日期:2021-05-10 点击量:1008次 作者:章青
保理,根据《民法典》第761条,即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根据保理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可以分为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2012年之前,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主要是以银行保理为主;2012年之后,自天津滨海、上海浦东新区首开商业保理试点以来,近几年来,我国商业保理迅速发展,保理公司数量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兴起。
尽管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但从我国保理行业发展来看,提供资金融通是其得以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所谓资金融通,简单来说,即保理人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人的未到期应收账款,提前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一定资金,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向保理人支付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权人无需等待应收账款到期即可预先取得资金,继续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保理人则从中获取保理服务佣金和应收账款差价等收益。
《民法典》之前,尽管有《合同法》、行政法规以及各地行政法规等对保理业务的开展进行规范和调整,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之后,新增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之一,并从保理合同定义、内容、形式、履行、分类以及受偿顺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三个主体、两个合同关系。三个主体分别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保理人,两个合同关系分别是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和融资借款服务关系。保理业务流程简单来说,主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基于服务、买卖或者租赁等基础法律关系,形成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权人为尽快获得资金,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折价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提前拨付资金,保理人到期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足额主张应收账款。
企业在从事保理业务时,无论是受让应收账款还是转让应收账款进行融资,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应收账款的性质。原则上,可以转让的应收账款是确定的、无争议的、真实存在的、无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如销售或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和劳务产生的债权、项目收益权、提供贷款产生的债权、其他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不可以转让的应收账款或是有争议、或是存在权利瑕疵,如正在发生经济纠纷的应收账款、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的应收账款、保证金类的应收账款等其他存在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
总的来说,商业保理因其灵活的资金融通功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随着《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之一,保理业务的发展也将更进一步;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保理业务结构的复杂性,其中的风险和挑战还是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