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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海南自贸区商报互娱网络平台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12 点击量:868次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自贸区商报互娱网络平台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大道**海南海商智谷智慧产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和福。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自贸区商报互娱网络平台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玫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