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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之一 ——商业秘密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1-05-13 点击量:680次 作者:王莹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即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要素。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主张其商业秘密被侵害,首要证明的受侵害的商业秘密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本文主要就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认定进行分析。 
一、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最为关键一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秘密性”具体表现为“秘密点”的寻找与确定。确定商业秘密点的原则是,能够涵盖被告所使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同时该秘密点在公开渠道无法获得。如果秘密点涉及的信息过于详细,则被告很可能规避侵权,如果秘密点过于宽泛,则该秘密点有可能属于公知信息,达不到认定被告侵权的目的。 
二、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求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 
三、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从内容上看,可以分为软件措施和硬件措施。前者主要是指企业规章制度上的保密措施,后者主要是指企业采取的为防止商业秘密泄漏的物理措施。 
保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仅限于必须知悉的核心人员);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载体上标注“保密”字样;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于来访者提出保密要求。 
当然,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并不限于以上,企业为防止商业秘密泄漏而采取的各种合理措施都可以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需要引起的注意的是竞业限制义务不等同与保密义务。企业不能因为签订了竞业协议而主张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员工也不能因为竞业协议无效或其他理由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主张没有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