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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与滴滴出行(北京)网络平台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14 点击量:677次
原告黄艳,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滴滴出行(北京)网络平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号院**号楼**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BMNB4E。 法定代表人付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正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艳与被告滴滴出行(北京)网络平台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2019年10月22日,原告黄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艳负担。 审判长 廖灵觉 人民陪审员欧湘衡人民陪审员江成平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 世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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