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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汇爱军地网络平台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沈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14 点击量:699次
原告:山东汇爱军地网络平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翟丽彬,经理。 
原告:山东省长城军地人才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翟丽彬,主任。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汉远,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健,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汇爱军地网络平台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长城军地人才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与被告沈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汇爱军地网络平台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长城军地人才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健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爱军地网络平台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长城军地人才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爱军地网络平台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长城军地人才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撤回对被告沈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汇爱军地网络平台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长城军地人才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刘勇 
人民陪审员: 陈军 
人民陪审员: 梁颖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