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龙眠街道醉缘网络平台线下直营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14 点击量:687次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被执行人:桐城市龙眠街道醉缘网络平台线下直营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桐城市海峰路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881MA2NTNF40J。
经营者:黄学胜,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住桐城市海峰路叶庄14号。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桐城市龙眠街道醉缘网络平台线下直营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桐城市龙眠街道醉缘网络平台线下直营服务中心未履行本院审理作出的(2018)皖0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0年0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经核实,桐城市龙眠街道醉缘网络平台线下直营服务中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为个体工商户,黄学胜系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桐城市龙眠街道醉缘网络平台线下直营服务中心、黄学胜152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陆 波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