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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洁与深圳市润合网络平台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案空白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14 点击量:726次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王颖洁,女,汉族。 
被执行人深圳市润合网络平台商务有限公司。 
王颖洁与深圳市润合网络平台商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执行款人民币2362.07元。经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善泽 
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 
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 
二O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