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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寿富与冯雪兰,勉县阅同城网络平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14 点击量:1273次
原告:张寿富,男,生于1984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 被告:冯雪兰,女,生于1964年4月16日,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勉县XX城网络平台 负责人:吴晓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寿富与被告冯雪兰、勉县XX城网络平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寿富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雪兰、勉县XX城网络平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寿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寿富撤回对被告冯雪兰、勉县XX城网络平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寿富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亮 人民陪审员: 吴朝印 人民陪审员: 郑 樾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文英强 书 记 员: 马萌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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