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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藏金阁等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典型意义

发布日期:2021-05-20 点击量:1115次 作者:杭莎妮
首先,本案明确了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藏金阁公司作为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合法排污主体,不仅应保证自身的排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在委托第三方即首旭公司承接排污工程后,亦应对首旭公司的排污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在法定排污主体有违法故意,并直接或间接导致共同污染结果发生的,系监管失职,应当认定其与实际排污主体成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有利于严格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引导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将更多的企业囊括进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其次,本案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参考经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自2015年局部试行至2018年全国试行以来,在许多方面取得了进展。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颁行,人们对其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深化。本案是重庆市首例、全国第二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探索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制度和诉讼经验,对2020年初步实现改革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再次,本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适用不同证明标准及责任构成要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行政诉讼强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刑事诉讼强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关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乎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要用最严格的制度予以规范。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不当然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而应整合损害行为、损害结果、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进一步深化司法实践探索。 
最后,本案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两类诉讼在诉讼主体、适用范围、起诉条件、诉讼请求、实现目的手段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其诉讼宗旨和最终目的都是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将两案合并审理,促进诉讼间的衔接,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了重复审理和矛盾裁判,又激发了多主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外,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也对两类案件的协调与顺位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深入研究两类案件的关联性,解决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