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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嵇玉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21 点击量:837次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嵇玉九,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嵇玉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数额由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然 
审 判 员: 王琳琳 
人民陪审员: 薛 榕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