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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衡京同兴五金机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24 点击量:780次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衡京同兴五金机电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团河路南辰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 裴世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衡京同兴五金机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昂
二O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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