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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黄钦彬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25 点击量:866次
申请执行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钦彬,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 
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黄钦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6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钦彬支付1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12368短信记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沁 
审 判 员: 沈怡明 
审 判 员: 毛 成 
书 记 员: 周智杰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