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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鲁道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25 点击量:730次
原告:菏泽市鲁道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杨佃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萌,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执行董事。 
原告菏泽市鲁道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菏泽市鲁道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菏泽市鲁道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鲁道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菏泽市鲁道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呈 
书 记 员: 席璟怡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