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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离职员工侵害“老东家”商业秘密 被判停止侵害并赔偿60余万

发布日期:2021-05-25 点击量:847次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审结了原告国某公司与被告金某、全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最终判决被告金某及全某公司涉案被诉行为已构成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金某、全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国某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国某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支出568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作为原告前员工,有权进入国某公司GEO系统获取客户名单,且明显知晓原告对于客户名单的保密要求及该信息对原告开展经营的重要程度,但其仍在离职之前即成立与国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全某公司,并于离职前后以全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原告多家长期、稳定客户联系,告知客户其从原告离职的同时开办了自己的公司,并通过提供低于原告的产品报价、发送测试样品、邀请客户参观其投资工厂及参展展台等方式,寻求与上述客户达成合作。上述行为足以证实被告金某违反了保密义务,已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