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发布日期:2021-05-25 点击量:689次 作者:李春梅
一个人离世之后,其留下的财产应当在清偿债务和税款之后进行分配,为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法律规定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继承规则;为了继承方案能够及时顺利的执行,《民法典》设计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以下我们将围绕着遗产管理人制度,为债权人、债务人、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打破遗产分配僵局提供建议。 
案例:徐某于2020年4月××日死亡,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其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均先于徐某死亡。徐某生前曾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刘某2020年7月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因徐某无继承人,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起诉。后刘某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申请徐某生前居住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我国《民法典》第1145、1146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自然人在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时,为了保证自己的意志得到完全的执行,建议在遗嘱中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或者委托专业的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确定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建议继承人们在讨论遗产分配方案前及时协商确定遗产管理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继承人对遗产分配方案有异议,故意拖延分配遗产,不积极的推选遗产管理人。因为遗产分配之前由继承人共同共有,需要所有继承人同意并配合才能进行处置。由此导致被继承的债权人、债务人难以确定主张债权、清偿债务的对象,对遗产分配方案没有异议的继承人迟迟得不到应得的遗产份额。这时,作为利害关系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遗产管理人。当继承人们对遗产分配方案有争议诉请法院确定遗产份额时,也建议一并申请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