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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大科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28 点击量:805次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李大科,男,汉族,住重庆市。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大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8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大科支付5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沁 审 判 员:
沈怡明 审 判 员:
毛 成 书 记 员:
周智杰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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