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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花娣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28 点击量:823次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杨花娣,女,回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花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8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花娣支付11,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843.42元,并已发还申请人。除此以外,经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沁 
审 判 员: 沈怡明 
审 判 员: 毛 成 
书 记 员: 周智杰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