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民间借贷中,如何约定“复利”?

发布日期:2021-05-28 点击量:1367次 作者:李春梅
复利,又称“利滚利”,是指将前一阶段的利息并入后一阶段的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方式。我们都知道,金融机构可以对贷款期间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那么民间借贷关系中能否约定复利呢?答案是可以,不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可能全部或者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2013年7月,焦某(贷方)与李某签署了《借款合约》,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期限1年,前6个月月息6000元、后6个月月息4500元。 
2014年8月,双方签订《借款合约》,约定借款金额70万元(包含2013年7月借款30万元到期未还本金,新借款40万元),期限1年,年息20%,每3个月付息一次。 
2015年9月1日,双方签订《借款合约》,约定借款金额80万元(包含之前借款本金70万元,未付利息4.5万元,新借款5.5万元),借期1年,每3月付息一次,每次付息4万元。 
2016年10月,双方签订《借款合约》,约定借款80万元(同2015年9月),借期1年,每3个月付息一次,每次付息4万元。延期支付当期利息,自动将利息计入本金按照年利息20%利率计算。 后焦某因李某未按时归还80万元及两期利息8万元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于2015年9月签订的《借款合约》属于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2016年10月明确约定逾期支付利息将计入本金,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判决李某归还借款8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8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复利”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所以法律要求双方对前期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给了贷款人选择还息还是将利息计入下期本金的机会。上述案例中,法院部分支持了双方2016年《借款合同》关于复利的约定(未从逾期支付利息时即将利息纳入本金,而是从借款期限届满时开始纳入本金),一方面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复利”的惩罚作用。因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涉及到复利计算时,建议每一期利息支付期限届满时对借款进行结算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且利率不要超过四倍L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