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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31 点击量:812次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照,浙江浙杭(钱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娟娟,浙江浙杭(钱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鹏,男,汉族,1995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腾峰,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 审 判 员: 许素萍 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祝紫馨 书记员: 唐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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