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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光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31 点击量:787次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光花,男,汉族,1966年10月02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光花、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呈 书 记 员:
张晓利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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