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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明确“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有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1-05-31 点击量:710次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有关能源资源的进口税收政策。 
对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和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的项目、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有关进口税收。对符合规定的进口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另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或项目的资格认定、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计算方法等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