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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中卖方如何规避风险

发布日期:2021-06-04 点击量:2339次 作者:王莹
分期付款买卖,是现代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或仅收到部分价款时即须交付标的物,剩余价款由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付清。当买受人达到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分期付款迟延时,出卖人就面临严重的交易风险。那么出卖人该如何应对这些交易风险呢? 
一、出卖人的解除权 当买受人违约,达到“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标准时,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有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并可以收回标的物,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实务中一般可以比照租金来确定,即按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期限及单位时间的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来计算。 
民法典对这一解除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即需要具备以下要素: 
1.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2.履行催告程序 通过催促买受人支付到期价款,可以清楚提示买受人面临可能丧失全部合同利益的处境,也能保障买受人获得挽救合同利益的最后机会。至于催告的形式,规定未作具体要求,口头、书面、电子数据形式的催告均可。但解除行为涉及合同关系终止,影响较大,建议采取书面方式为宜,以保留证据。 
3.合理期限 对于合理期限的长短,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每期付款的相隔时间、买受人补充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来确定。 
二、出卖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为降低己方交易的风险,可在交易前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如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前),卖方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即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民法典规定了买受人有以下情形时,出卖人可行使标的物的取回权: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做出其他不当处分。 法律为了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利益,对出卖人的取回权做了限制,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便不能行使取回权。同时还赋予了买受人的回赎权,即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三、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1.合同登记备案对抗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既有合同解除权,又有标的物的取回权来应对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但是并非万无一失。毕竟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形下,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也无法取回标的物。为了规避该风险,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可将合同登记备案,第三人便无法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标的物一般为商品 分期付款买卖多发、常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有些财产权转让并不是买卖,不能简单套用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制度不能随意扩张到其他财产权转让。 
分期付款买卖中,交易风险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出卖人如果熟知分期付款买卖法律规定,可根据商品的性质,设计合同条款,将风险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