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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陷阱,你中招了吗?

发布日期:2021-06-16 点击量:629次 作者:王莹
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或多或少面临资金短缺,会选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金融机构亦推出多种形式的贷款产品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企业在向金融机构借款时,需要注意哪些信息;金融机构在贷款中又有哪些义务,未履行相关义务,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本文就上海金融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金融借款中格式条款注意事项的首例案例,分析企业日常向金融结构借款的注意事项。 
一、案情介绍 
2017 年 9 月,田某、周某和某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信托公司借款 600万元,贷款期限 8 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 11.88%。合同附有《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还款计划表》,田某、周某归还了15期贷款之后,申请提前还款获批后结清了全部贷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还款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要求信托公司退还多收取的利息以及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信托公司认为《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还款计划表》载明了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不应当返还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最终支持了田某、周某诉请。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系争贷款利率应如何确定。
三、法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分期收费金融贷款,即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贷款利率,但实际却以每月还本付息的方式还款,从而导致实际承担的借款成本大于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从而引申出贷款人的告知义务和实际利率如何计算两个法律问题。
(一)贷款人的告知义务:
1、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款或者费用。如果将贷款视为商品,那么利率即是其价格,贷款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利率。本案中系争《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信托公司未尽到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其主张按照《还款计划表》收取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2、格式条款问题。本案中合同约定利率与《还款计划表》中计算得出的利率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那么在此情况下应该适用何者?《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该条款还应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若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若采用《还款计划书》中约定的利率即相比于合同约定的利率,加重了借款人的义务,属于与借款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约定,而信托公司没有对上述约定向借款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应付利息。 
(二)实际利率计算方法 
实践中,一些贷款产品的提供者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表面利率,或只展示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给借款者带来“利率幻觉”的困扰。举例说明: 
假设借款本金为 12,000 元,月利率为 0.5%,借款期限为 1 年,如果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模式,则借款人全年实际使用本金为 12,000 元,为此支付利息合计 720 元,实际年利率为 6%; 如果分期还款,每月还1060元,表面上看起来每月也只付了0.5%的费用,但实际上每个月还了一部分本金,年利率远不止6%。这时计算实际利率就要用到内部收益率(IRR)的概念,通过计算,实际的年利率约为10.9%。 
 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虽处于弱势的地位,但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清楚自身的权利有利于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