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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从“双向保护”入手

发布日期:2013-07-22 点击量:1801次

转载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翁坚冰

近期,一些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事件屡见报端,我们在强烈谴责这些犯罪行径的同时,是否也应想到,媒体对被害人和犯罪细节连篇累牍的报道,很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而这种“二次伤害”,正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严重不足的一个侧面反映,急需引起关注。

刑事司法应注重“双向保护”,在加强未成年犯罪人教育和保护的同时,更应重视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但现在的问题是,与日益完善的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救济制度相比,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渠道匮乏、种类稀少、可操作性差,发展严重滞后。

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法律依据欠缺。现有法律体系中,不但没有专门针对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规范,即便是涉及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法规,也主要围绕未成年犯罪人展开,不仅内容甚少、过于原则,且偏重权利保障,忽视被侵犯后的救济。如刑事诉讼法及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仅规定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及女性工作人员到场等个别内容。再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仅是以一条两款的篇幅笼统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二,救济渠道匮乏。犯罪人的赔偿系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获得救济的主要渠道,若犯罪人拒不赔付或确无赔付能力,则无法获得赔偿。即便案件本身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媒体的宣传下,被害人能够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救助,但此类救济渠道过于偶然与个别,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三,救济种类稀少。一是依据刑诉法等有关规定,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无权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二是未成年人无法获得系统、完备的心理及精神康复治疗。三是未对“熟人”犯罪嫌疑人形成有效制约与防控,未成年人无法避免来自“熟人”的继续侵害。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首先,完善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救济体系。一是相关立法专门化。制定刑事被害人保护法,将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设专章予以规定,规定对刑事被害人应予以尊重,其有权获得国家补偿及社会救济等内容。二是刑事处罚重刑化。在刑法总则中,增加如下内容:明知是未成年人而实施侵害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三是法律援助适用范围扩大化。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不以经济困难为限,而应普遍适用。四是精神损害赔偿法定化。修订刑事有关法律,从法律上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享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五是禁止令使用普遍化。提高禁止令的使用率,并加以完善,强令禁止犯罪人与被害人接触并以承担不利后果相威慑,确保未成年人权利不会遭受二次侵犯。

其次,构建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的经济救济体系。一是建立促进赔偿机制。一方面,将促进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另一方面,将赔偿与否规定为影响量刑及刑罚执行期限的法定情节。二是构建三方参与的经济救济体系。其一,建立劳动改造收益赔付制度。即对于在监狱里服刑并参加劳动取得收益的罪犯,从其劳动所得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损害赔偿金。其二,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即当犯罪赔偿责任由于犯罪人的个体差异(经济状况等)而无法负担或无法全部负担,被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创建社会公益救济金,实现社会公益救助制度化。第三,完善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的社会公益救济体系。一方面,借助于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及精神康复治疗;另一方面,借助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的力量,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大力助推未成年被害人救济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