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公平原则的内涵
发布日期:2021-07-01 点击量:2290次 作者:杭莎妮
我国《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贯穿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市场运转的基本法则,对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当下我国证券市场中涌动着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不仅侵犯了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也对整个金融体系、社会经济秩序和国民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重申公平原则意义重大。
证券市场中的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供求、经营活动中,相关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规律进行,同时,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持平衡。
它既有与传统民法中公平原则的相同之处,也有其独特的社会公共性价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涵。
(一)主体资格平等
证券市场中,参与证券活动相关主体的法律资格平等,这一平等具有重要的前提意义,可分为三个方面内容。首先,根据《证券法》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在证券买卖法律关系中,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投资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在代销或包销中,承销商与证券发行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其次,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能够获得公平的对待。作为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中的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获得公平的对待,即对于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等应当公平对待,对于所有证券投资者也应公平对待,保证他们都能平等地获取有效投资信息,平等地开展交易活动。同时,证券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则也应保证证券发行方与投资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公平,及时披露足以影响投资的有价值的证券信息,尽可能摆平经营者与投资者的地位。最后,在利益受损时,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能够公平地获得法律保护。这不仅要求证券法律规范作出公平合理的规定,实现有法可依,还要求证券监管机构严格依据证券法律规范,及时、有效地对失衡现象进行矫正,实现有法必依。
(二)利益分配公平
证券市场的运行遵循价值规律,证券的价格虽然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但其内在价值仍主要取决于发行该证券主体的经营状况以及人们的心理预期,即从长期而言,证券的价格始终受制于市场供求关系,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体现着等价有偿的原则。因此,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价格不能过分偏离其内在价值,若在双方信息不对称、强势方恶意扭曲价格等情况下进行交易,势必损害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打破个体之间公平分配利益的状态。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活动的进行符合价值规律,不存在不合理地占有和剥夺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但证券作为一种具有风险的金融产品,它的利益分配不可能是平均的或是绝对的,它所追求的公平其实是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信息较为充分、证券价格较为合理的基础上投资与收益成正比、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相对的分配公平。
(三)个体社会平衡
不同于传统民法中公平原则仅关注个体本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证券法中的公平原则更关注整个证券市场的公平。同一种类的不同民事法律行为之间一般无涉,但基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以及日益发达的社会媒介,单个或者某些证券发行、交易行为的结果容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即交易双方之间的公平会影响证券市场的公平,单个交易行为的违法违规会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从而波及更多人的良性交易。因此,证券法中的公平原则具有社会公益性,它保护个别公平交易,也承担着保障市场公平的使命。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支柱,只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被切实保护了,才能充分激发其积极性,证券市场才能繁荣发展。同时,证券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筹集资金、配置资源、分散风险等积极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将有限的资源分配到最有效率的地方中去,这就要求我们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从整个证券市场的宏观角度来审视公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