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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8起“套路贷”典型案例之一:潘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07-02 点击量:1059次
【案例索引】   
(2018)浙03民终1918号   
【典型问题】   
假借现金给付规避款项交付事实的审查【案情摘要】   
杨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潘某出具一份《欠款欠据》,载明借款金额为65万元、月利率为3%。据此,潘某于2018年1月10日诉至乐清法院,请求杨某偿还欠款6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暂计70.2万元)。潘某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并在欠据上注明。杨某抗辩称潘某并未实际交付65万元借款,诉争欠款系杨某前期向潘某借款20万元以高息利滚利计算形成,且出具《欠款欠据》的同一天杨某还通过银行转账至潘某账户19.2万元。   
【裁判要点】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持有杨某出具的一份65万元的《欠款欠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但对于款项的来源潘某一、二审陈述不一,在潘某主张出借款项的同一天,杨某有一笔19.2万元款项汇入潘某账户,潘某对此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另经二审法院审查潘某涉诉较多,具有职业放贷的迹象,因主张现金交付,导致对于款项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实际发生的数额等方面难以审查,主张现金交付亦具有规避款项实际交付情况审查的可能性。因此,潘某应当对款项交付金额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二审法院以杨某自认的实际借款本金及利息认定潘某所享有的债权额。   
【应用提示】   
假借现金给付规避款项实际交付事实是职业放贷常用套路。在当前支付手段非常便捷的情况下,职业放贷人采用现金方式交付款项往往是有意为之,通常是利用现金方式交付无迹可寻,从而实现规避法院对虚增债务金额、高息累入本金等违法债务审查的非法目的。因此造成款项是否交付不明、实际交付金额不清的,应由出借人对交付事实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通过加大现金交付证据的审查力度,引导民间借贷交付行为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