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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公平原则的不同维度

发布日期:2021-07-02 点击量:656次 作者:杭莎妮
公平首先是个社会学概念,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开始具有某些法律意义的强制性色彩。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意蕴丰富,可从不同维度进行解读,包括结果公平与程序公平、绝对公平与相对公平等,将其放置于证券市场中亦是如此。 
(一)结果公平与程序公平 结果公平是指证券市场参与者在进行交易活动后获得的利益、分配等具有公正性,是衡量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是公平观念的最终展现,也是人们追求公平的根本目的。但结果公平并非公平的唯一价值,并且在现代法律观念的引导下,程序公平被提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证券市场中,程序公平更具有特殊价值。 
与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高度意思自治与形式灵活不同,证券市场始终处于严密的规则与程序之网中,参与者权利义务的产生、权利义务内容的表达和实现等都必须经法定的程序达成。在一级市场,证券发行人受到上市制度的限制;在二级市场,证券交易者则受到一系列交易规则的限制。参与者实体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正是通过环环相扣的程序来推进的,证券法律关系中实体与程序联结的紧密程度远胜于其他法律关系,因此,要追求结果公平,必须首先保证程序公平。程序公平不再仅仅作为实体权利实现的救济保障,也是证券市场权利义务形成的必备要素。 
证券市场公平原则更大程度上强调交易秩序与交易程序的公平性,片面强调结果公平将摧毁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也易引发过度监管问题。当既有程序无法满足结果公平时,不能简单地否定交易活动效力,更不能借公平之名随意调整交易结果,而应及时修改相关程序,不断推动结果公平与程序公平的融合统一。 
(二)机会公平与差别对待 证券市场中的机会公平体现为两大方面。首先,所有的参与者都必须遵守公平的市场规则,如证券交易竞价实行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规则。其次,市场准入与市场规则公平,每一种类的参与者在证券市场中都有相同的机会和条件,如证券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经营机构有公平的经营机会,证券投资者有公平的交易机会等。要实现机会公平必须使证券投资者能平等地获得投资的机会、平等地获得投资的信息,并且遵守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在违法时适用相同的处罚规则。《证券法》的修改历程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对于不同的投资者不再区别对待。 
但公平本身是相对而言的,不存在绝对的、不变的公平。证券市场的运行重视机会公平,但也必须充分考虑不同主体与不同情形,强调合理的区别对待,忽略特定情况的一刀切的公平,恰恰体现了不公平。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谁占有了最多信息、谁能甄别信息的真伪,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在信息分布不均衡,甚至充斥着大量虚假信息的证券市场中,处于竞争资源、竞争能力劣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应得到重点保护。政府有必要投入一定的公共资源对其进行更多的教育,培养基本的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能力;同时,在他们遭受欺骗或不合理损失时,政府也应动用相应的公共资源对其进行必要救助。这是公平原则的深层次要求,也是一个证券市场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公平原则贯穿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证券监管等各方面,对于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进一步实现证券交易主体平等,形成风险与收益合理的价格机制以及发挥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协同作用或可成为促进市场公平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