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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之二:鑫宇公司诉ICE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07-05 点击量:708次
基本案情  
2015年,香港企业ICE-ZONE LIMITED(以下简称ICE公司)与广州市鑫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签订合同,约定ICE公司向鑫宇公司采购服装,货款总金额人民币49.2万元。内地居民陈某香以ICE公司广州办事处经理的身份在该合同中签名。鑫宇公司以ICE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为由提起诉讼,主张陈某香支付欠付的货款人民币39.9万元及利息,ICE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ICE公司与鑫宇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陈某香系作为ICE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该公司在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并非合同的一方,故判决ICE公司向鑫宇公司支付欠款本息,驳回鑫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补充查明,2017年ICE公司已被香港公司注册处解散,根据香港法律,公司解散后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或承担民事责任、不再具备主体资格,但其可在恢复注册后另行主张权利,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关于ICE公司承担责任的判项,驳回鑫宇公司对ICE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香港公司解散后的主体资格,示明了香港企业法人退出市场后不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