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XINGTAO.CN |
杭州中院发布杭州法院司法保障数字经济十大案例之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诉杭州和杭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07-06 点击量:942次
【案例索引】 一审:
(2018)浙0111民初4327号 二审:
(2018)浙01民终8171号 【关键词】 信息化建设、信息化设备、工程结算 【典型意义】 信息化建设是数字经济时代最具基础性与战略性的工作。而农村信息化建设,是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管理方方面面的数字助农惠农工程,在数字经济建设中应受到高度重视。在具体项目建设过程中,光网建设、无线覆盖、网效提升等重要目标的实现往往通过采购、承揽合同来达成。对于此类合同,应当以信息化建设妥帖落地为出发点,充分重视民事行为的计划性和规范性,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重点就合同履行、期间、验收、质检、违约责任等形成合意,优化项目管理与结算,避免纠纷产生。 【基本案情】 杭州和杭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杭公司)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富阳公司)渠道代理商,经授权代办移动公司所属品牌的入网业务。2016年4月,移动富阳公司分别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村民委员会、春江街道八一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确定移动富阳公司为上述两村的“智慧农村”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后移动富阳公司将上述信息化建设项目委托和杭公司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后,因双方对于两村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移动富阳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并不仅限于通信设备的买卖合同关系,还包含着通信设备的施工建设行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为承揽合同关系。对于工程款结算金额问题,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了《信息化建设设备清单》、《工程建设设备移交清单》等材料,但上述材料属于工程完工后和杭公司受移动富阳公司委托向东洲、八一两村移交工程项目而形成的清单,不能简单直接作为和杭公司与移动富阳公司之间的结算依据。法院综合其他证据对两村实际接收的信息化设备之数量进行认定,结合上述材料中确定的价格对工程款进行计算,从而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