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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执行10大典型案例之九:武汉常安置业公司与江西优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寓联动于监督 法检合力促执行

发布日期:2021-07-07 点击量:693次
基本案情  
武汉常安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常安公司)与江西优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生效判决判定:一、常安公司支付优创公司工程款296882.19元;二、优创公司在常安公司支付完上述工程款后对面积69.8064平方米的非钢化玻璃自行承担费用调换为合同约定玻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然后双方当事人都向抚州市东乡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东乡法院立即传唤当事人,督促双方各自履行义务,做到案结事了。但双方在如何履行各自义务存在分歧,尤其履行更换合同规定的玻璃存在巨大争议,第一次调解双方不欢而散。之后,常安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把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汇入法院账户,同时要求优创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更换玻璃义务,但优创公司坚持先领取工程款才同意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案子陷入僵局,双方的利益得不到落实。  
不久,优创公司以法院收到执行款后未立即支付给自己,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东乡区检察院民刑监督科在了解案情后,与执行案件办案人员深入研究了该案件的前因后果,及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案件执行的难点等问题,最后本着节约司法资源、高效公正地办理案件、妥善处置双方当事人置气的原则,法院与检察院一致认为该案适宜用和解的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是在法院与检察院的共同主持下,推动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和解,通过情与法的结合,在坚持法律程序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守信、立志高远的经营理念,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成功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互为被执行人的两起执行案件。  
典型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本案中,面对当事人的诉求,检察机关和执行机构没有机械办案,而是采取通力合作的方式,共同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成功化解矛盾。法、检两家加强联动,既使得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得到有效延伸,也使得法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