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强与李文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7-08 点击量:957次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1025民初376号
原告:陈德强。
被告:李文强。
原告陈德强与被告李文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强、被告李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德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文强偿还工程款1074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李文强承包南强镇下磨村综合大楼建设工程。2018年同村的陈建忠告知陈德强,可以联系李文强做综合大楼的门、铝合金窗。之后陈德强与李文强口头协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由陈德强来安装综合大楼的铝窗,其中:铝窗单价140元/㎡,共97.54㎡,合计13655元;玻璃幕墙单价165元,共24.8㎡,合计4092元,两项共计17747元,另约定装好外框可以预支,完工后1个月内全部付清。2018年4、5月陈德强将铝窗外框架装好,李文强预付5000元。2019年陈德强将玻璃装好。陈德强向李文强多次催款,2020年6月李文强支付2000元,至今尚欠10747元。
李文强辩称,开始与陈德强不认识,不同意给陈德强做,是陈建忠介绍才给陈德强做的;价格是125元/平方米;拖着未做完,多次打电话也不接,打通了也拖延,导致后来其他部分返工,造成了2万多元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陈德强提供的安装玻璃的明细清单,李文强提出异议,经本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测量,对该份明细清单中与实际测量有差异的部分,以实际测量的数据为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李文强承包了南强镇下磨村综合大楼建设工程。陈德强想做该工程的窗户工程,2018年四五月份经陈建忠介绍,联系上李文强。由陈建忠、陈四方与李文强打招呼,李文强才把工程给陈德强做。陈德强与李文强有口头联系,但无书面字据。陈德强2018年6月安装了铝窗外框架,2019年底,经催促,安装上玻璃框。双方对铝合金窗和玻璃幕墙的面积、单价有争议,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测量后测量面积为:均按方形计算,铝合金窗为97.54㎡,误差很小;玻璃幕墙为24.2㎡,与陈德强计算的24.8㎡误差0.6㎡。李文强向陈德强于2018年11月10日支付3000元、2019年2月3日支付2000元、2020年6月22日支付2000元,合计为7000元。陈德强的私人记账本中,同期对公承揽中有125元、133元的计价、其后的承揽中有140元/㎡的计价。双方在场,由村干部电话询问陈建忠,陈建忠说价格是120元/㎡。
本院认为,陈德强与李文强之间的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陈德强安装完了铝合金窗和玻璃,李文强应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对于价格,双方无书面协议,陈德强陈述铝窗单价140元/㎡,玻璃幕墙单价165元/㎡。陈德强未证明双方有铝窗与玻璃幕墙窗不同价格的协商,也无书面证据证明,不足以采信。李文强陈述是125元/㎡,不能参照陈德强同期对私人和在广东地区装修的价款。结合陈德强的私人记账本中和同期对公承揽价格,中间人陈建忠陈述的120元/㎡更近李文强陈述的125元/㎡,125元/㎡更符合当时的协商情形,为此,本院认定价格为125元/㎡。李文强主张圆形窗不应按方型窗计算。因该价格已很低,圆形窗制作难度更大,本院对方形与圆形的面积差不予扣减。为此,总价款为(97.54㎡+24.2㎡)×125元/㎡=15217.5元。李文强已付款7000元,故李文强尚欠8217.5元。综上所述,对陈德强要求李文强支付拖欠工程款1074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8217.5元,其余部分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李文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德强尚欠的工程价款8217.5元;
二、驳回陈德强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李文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郑小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小雅
书记员夏丽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