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

发布日期:2021-07-12 点击量:696次 作者:李春梅
随着时代的发展,“同居”已经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因此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但同居期间双方的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频繁,财产可能存在混同的情形,如果双方以不愉快的方式结束同居,则很可能产生关于同居期间财产的纠纷。接下来将介绍同居期间的财产在何种情况下属于何种性质,应当如何的归属。 
一、一般情况 
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则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其次,如果双方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没有约定,各自保管自己的财产,且双方对于共同日常开销与个人开销区分和划分比较明显,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清晰,则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对于双方共同购买的比较大件的家具、电器等,按照各自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 
二、财产混同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相互经济往来较多,如由一方统一掌管、支配双方共同的财产,双方相互之间转账较多且没有清晰的备注等,使得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全部或者部分发生了混同。混同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双方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对混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请求人民法院对混同财产进行认定、分割。 
三、赠予与民间借贷 
除了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同居期间还可能存在赠予或者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何区分赠予和民间借贷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首先,主张民间借贷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其次,需要证明借款已经交付,如转账记录、资金账户交付、现金支付等履行证据。 
在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中,一般都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难点在于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如果主张民间借贷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鉴于同居的特殊关系,一般会综合考虑给付的金额、时间等因素,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 
四、彩礼 
 根据我国某些地区的习俗,如果同居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一方会以订立婚约为目的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即通常所说的“彩礼”。彩礼的给付具有特殊的目的,即婚姻关系的实际缔结,不同于一般的赠予。如果彩礼已经给付,但是双方最终没有结婚而结束了同居关系,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民间有一句俗语“先说断,后不乱”,不管双方在选择同居的时候爱意有多么的浓烈,依旧建议对双方财产的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对于同居期间金额较大的开支也事先进行合理的分担。不管以后是共同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还是和平的分开,双方都能够开心平和的继续接下来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