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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发布日期:2021-07-13 点击量:652次
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39号公告,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云联路2-150号菜鸟智谷一期A6号楼503A 室
电话:
0571-879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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