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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第二次修正的内容及影响

发布日期:2021-07-15 点击量:9901次 作者:李春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第一次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第二次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两次修正的时间仅间隔四个月,主要修改的内容如下:1.删除了原第十条关于非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生效时间的规定。2.修改原第二十九条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未约定借款利率与逾期利率,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参照标准是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修改原第三十二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原第三十二条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意味着此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即法院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后,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现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现规定的受保护利率上限不溯及2020年8月20日前,约定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已收取的年利率36%以内的利息可以不用返还。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每月的利率都可能不同。如果按照第一次修正,以起诉时间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将导致贷款人的利息收益无法固定,甚至导致随着时间的推移,贷款人可得的利息越来越少的情况出现。显然,第二次修正后的内容对于借款人与贷款人都更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