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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保证期间

发布日期:2021-07-20 点击量:696次 作者:王莹
保证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使用越来越广泛,主要在日常借贷中提供保证,买卖合同中提供保证等。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对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若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如何正确约定保证期间对债权人和保证人都非常重要。 
如下案中,四川北大荒公司未在担保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免责。
 四川北大荒公司向福信公司购买低温豆粕,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16600000元,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四川北大荒公司按约付款后,福信公司因为停产无法供货,2016年5月19日,天马粮油公司、谷祥粮油公司出具《承诺函》,表示自愿作为保证人,在福信公司无法供货情形下,对货款返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还清为止。2019年1月25日,因福信公司既未供货也未返还货款,四川北大荒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福信公司返还货款,并要求天马粮油公司、谷祥粮油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法院因为保证期间届满,对要求天马粮油公司、谷祥粮油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看到这里,不少读者会有疑问,明明约定了保证期间为债务还清为止,为什么还会保证期间届满呢?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所以保证期间的约定要明确,可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长度,如债权人和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限为3个月、1年或5年等都是有效的;也可以明确保证期间的截止日期,但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限是从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若果保证期限截止日期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则视为没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