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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面积不符,能否减交租金?

发布日期:2021-07-22 点击量:1115次 作者:王莹
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承租人能否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由,要求减少租金呢? 对此问题,答案并非一刀切的可减少或不可减少,要结合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租金计算的方式,租赁面积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等因素,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一、如果租赁房屋的具体范围需要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来确定,并且租金数额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那么承租人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减付租金等违约责任的,法院可以支持。 
参考案例:2020藏01民终662号 西藏银华公司与郭玲霞签订《商品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面积3000平方米,租金为每月45元每平方米。郭玲霞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宾馆,一直按合同支付租金,后郭玲霞因际租赁面积比合同中约定的租赁面积少436.47平方米,便拒绝支付租金,出租人便进行了停水停电。西藏银华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押金不予退还等,郭玲霞反诉要求返还面积短少部分对应的租金,赔偿停水停电期间损失。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经鉴定仅为2563.53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3000平方米存在436.47平方米的差距。因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采取按面积计收的方式,在相差436.47平方米的情况下,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从客观要件上符合显失公平的条件。郭玲霞因实际租赁面积不符而未交房屋,不存在拖欠租金违约行为。最终法院驳回西藏银华公司解除合同、不予退还押金的诉请,判决西藏银华公司返还郭玲霞多收的租金,并赔偿停水停电期间的损失。 
二、如果租赁房屋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那么承租人后又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法院不支持。 
参考案例:2014浙杭民终字第1908号 汪志清与傅蒋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汪志清将九星里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和东坡路面积45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两处出租给傅蒋明,年租金70万元。傅蒋明一次性支付了5年的房租。但东坡路的房屋实际面积为418.4723方,不足450方。傅蒋明诉请至法院要求汪志清返还超过实际使用面积多支付的房屋租金。 
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书》虽约定承租的房屋面积为450平方米左右,但实际并未按照房屋面积计算租金,而是约定两处房屋年租金共计70万元。傅蒋明与汪志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前,曾共同对讼争房屋进行查看,因此傅蒋明对讼争房屋的面积是明知的。故驳回了傅蒋明减少租金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