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7-27 点击量:778次
(2021)川0105民初492号
原告: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某某(创新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石晓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顺彬,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刚,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成飞集成公司”)诉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猎豹汽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飞集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顺彬、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猎豹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飞集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猎豹汽车公司立即向其清偿欠付的货款9104250元,货款构成如下:1.1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第2条之约定,欠付的第二期款2441700元;1.2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第2条之约定,欠付的第三期款2220850元;1.3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第2条之约定,欠付的第四期款4441700元;2.支付上述欠付货款资金占用利息,具体金额为:2.1第二期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2441700元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央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上浮30%的逾期罚息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共305天,金额为116982.86元;第二段以2441700元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央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3.85%上浮30%的逾期罚息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共426天,金额为144611.72元;2.2第三期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2220850元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央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上浮30%的逾期罚息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共261天,金额为91052.07元;第二段以2220850元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央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3.85%上浮30%的逾期罚息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共426天,金额为131531.69元;2.3第四期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的第四期款4441700元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央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3.85%上浮30%的逾期罚息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共292天,金额为180315.75元;以上欠付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19日为664494.09元。前述第1、2项诉讼请求截止2020年10月19日,暂合计金额为9768744.09元;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猎豹汽车公司承担(各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目前已产生律师费28000元)。
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CS5项目车身冲压件模、检具(第一包)采购合同》及对应技术附件,合同约定由猎豹汽车公司向成飞集成公司提供技术数据,成飞集成公司按猎豹汽车公司提供的技术数据设计、生产CS5项目的16套模具及检具,并最终将相关货物交付给猎豹汽车公司。另,双方合同还对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每期应付金额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等作出了详细的约定。2018年5月,因税率调整,双方再次就付款金额及付款条件等进行了约定和确认,并签订了《CS5项目车身冲压件模、检具(第一包)采购合同补充合同》。主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8年3月份完成了相关模具及检具的会签,猎豹汽车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提供了加工数模及数据。随后成飞集成公司根据猎豹汽车公司提供的上述会签纪要及数据并根据成飞集成公司要求采购16套模具及检具的筹建及标准件材料。2018年6月13日成飞集成公司采购的各项材料到货完成,经猎豹汽车公司2018年7月底确认后,第二期款项具备付款条件,成飞集成公司已出具相应发票,猎豹汽车公司却迟迟未按期支付款项。2018年9月开始至今,在猎豹汽车公司延期付款且多次申请的情况下,成飞集成公司向猎豹汽车公司完成了三次样件供件,第三期付款条件成就,但猎豹汽车公司亦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因猎豹汽车公司的原因项目暂停,但基于双方合作,成飞集成公司已超额完成合同义务并至达到验收及发货条件,经双方多次沟通,猎豹汽车公司承诺2019年12月底进行预验收,但未完成,亦未向成飞集成公司支付第四期款项。至今,猎豹汽车公司仅于2019年1月23日向成飞集成公司支付了第二期4441700元欠款中的200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支付,项目及猎豹汽车公司的经营已停滞,给成飞集成公司造成了包含模具仓储、人工、日常维护、资金占用利息等各项成本损失。猎豹汽车公司在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下后拒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约。故成飞集成公司有权要求猎豹汽车公司支付货款,并按法律规定要求猎豹汽车公司支付成飞集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
猎豹汽车公司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成飞集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身份信息、《CS5项目车身冲压件模、检具(第一包)采购合同》、关于模具数据会签纪要、《CS5项目车身冲压件模、检具(第一包)采购合同补充合同》、发票税务记录、承兑汇票付款凭证、邮件、3次冲压件样件的发货及签收记录、律师函及催促进行预验收的催告及邮件、问询函、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猎豹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成飞集成公司所举证据放弃质证。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成飞集成公司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双方签订合同情况
猎豹汽车公司(甲方)与成飞集成公司(乙方)签订《CS5项目车身冲压件模、检具(第一包)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主要约定:1.货物名称、交货地点和合同价格。乙方在甲方现场(安徽省滁州市)或甲方指定地点向猎豹汽车公司交付CS5新车型白车身冲压件模检具一批,合同总价为22400000元(含一切税费)。合同总价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所列项:包括合格的模检具一批,试模材料费、合同约定开发冲压件的冲压同步工程费用、F1样件100台份、F2样件100台份、P0样件100台份、价值占合同总价1%的模检备品备件费用、乙方铸件或材料采购已完好,因甲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产生的在合同总价2%之内的费用等2.付款方式。(1)第一期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10%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30天之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款项作为预付款;付款前,乙方提供相应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期款:甲方到乙方工厂确认铸件完成(不含落料模铸件)或钢板模具、检具材料备齐,对铸件或采购材料进行验收。凭借确认报告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进度款;付款前乙方提供相应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期款:乙方按甲方要求按时保质保量提供两次冲压样件后,凭借样件检测合格报告和签收确认单,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进度款;付款前,乙方提供相应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期款:甲方到乙方工厂对模具进行回厂验收,回厂验收完成后,模具发货前,凭借预验收合格报告,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验收款;付款前乙方提供相应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期款:模具终验收合格后,凭借终验收合格报告,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终验收款;付款前,乙方需开具的合同总金额30%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期款:其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后付清,质保金不计息;(2)本合同总价为交钥匙工程价;(3)支付方式为电汇或承兑汇票;(4)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即2240000元,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支付给甲方或者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在模、检具等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现场后30日内无息退还。3.供货范围。乙方必须保证供货物的完整性,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全新产品;乙方提供的货物应是保证满足双方签订的所有附件要求;合格的模检具一批详细见附件24-1《第一包模、检具分项报价表》;满足甲方试制需求提供的合格样件;模、检具开发冲压同步工程技术服务以及调试陪产服务;供货范围不包含自动线模具夹钳、吸盘等;注:因在开发过程中冲压件的数量可能发生变化,最终的供货内容和数量以双方确认为准。4.交货方式。(1)甲方工厂交货:此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输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甲方现场,清点检验数量无误并签收后为交货;(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传真形式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运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单价、总价和备妥交运日期通知甲方。5.调试、技术培训及备品备件。(1)乙方负责所提供货物在甲方现场按合同要求进行调试及试运行,乙方应自带必要的专用工具。自制件:甲方提供50套量产用材料;外协件:高强板甲方提供50套量产用材料,普板结构件甲方提供30套量产用材料。调试材料超出数量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2)设备调试完成后必须达到合同和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设备验收合格双方签署终验收报告后交付甲方正式使用,所有调试、培训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内;调试的具体要求按技术协议执行。6.质量保证。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期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若货物发生故障而停止运转,质量保证期自然顺延。7.检验。(1)预验收在乙方现场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进行,预验收按照《附件1A-CS5车型车身铸造模具项目技术协议书》《附件1C-CS5车型冲压件检具技术协议书》的要求进行,预验收通过后由甲方签署预验收合格报告;(2)在甲方现场,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进行终验收,终验收的条件按照《附件1A-CS5车型车身铸造模具项目技术协议书》《附件1C-CS5车型冲压件检具技术协议书》的要求进行,如果终验收合格,由甲乙双方签署终验收合格证书;(3)货物运抵甲方现场后,甲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8.交货时间及方法。本合同项下所有冲压件模具、检具等货物交货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前,并要求所有的货物满足CS5车型在2019年6月前SOP。双方分别在合同甲方、乙方处盖章,甲方填写了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乙方未填写落款时间。
双方签订《CS5项目车身冲压件模、检具(第一包)采购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定1.对于原合同中的未付款项(截至2018年5月1日之前)的税率进行调整,原合同总价22400000元(含17%增值税),已经于2018年4月1日前支付4480000元(含17%增值税),剩余款项17920000元(含17%增值税),调整为17766800元(含16%增值税);现合同总价调整为22246800元。2.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变更为付款方式及付款金额:(1)第一期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10%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30天之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款项作为预付款;付款前,乙方提供相应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期款已付款完成,付款金额4480000元,含税17%];(2)第二期款:甲方到乙方工厂确认铸件完成(不含落料模铸件)或钢板模具原材料钢板、检具材料备齐,对铸件或钢板模具原材料钢板及采购材料进行验收。凭借确认报告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进度款;付款前,乙方提供相应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期款按调整后付款,付款金额4441700元,含税16%];(3)第三期款:乙方按甲方要求按时保质保量提供两次冲压样件后,凭借样件检测合格报告和签收确认单,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进度款;付款前,乙方提供相应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期款按调整后付款,付款金额2220850元,含税16%];(4)第四期款:甲方到乙方工厂对模具进行回厂验收,回厂验收完成后,模具发货前,凭借预验收合格报告,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验收款;付款前乙方提供相应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期款按调整后付款,付款金额4441700元,含税16%];(5)第五期款:模具终验收合格后,凭借终验收合格报告经第三方审计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终验收款;付款前,乙方需开具的合同总金额30%的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期款按调整后付款,付款金额4441700元,含税16%];(6)第六期款:其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满后付清,质保金不计息[此期款按调整后付款,付款金额2220850元,含税16%]。3.本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合同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补充合同为准。猎豹汽车公司在甲方处盖章,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成飞集成公司在乙方处盖章,未签写落款时间。
(二)猎豹汽车公司付款情况
猎豹汽车公司以银行承兑方式向成飞集成公司支付第一期进度款4480000元,成飞集成公司并于2018年2月5日开具448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猎豹汽车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24日以银行承兑方式向成飞集成公司支付第二期进度款各1000000元。
(三)发货情况
2018年9月5日的成飞集成公司发货通知单载明“发运日期
为2018年9月7日,收货公司为猎豹汽车公司,地址为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1.项目号L6ZZZZ,数量24pcs,备注为左右侧围装车件。2.项目L6ZZZZ,数量2box,备注为包装箱”。通知单下方空白处手写“说明:侧围各别制件局部有缩颈,已挑选好的代替。用户认同,并进行了现场确认,要求我司立即发运。特此说明。”成飞集成公司员工魏培文签字,猎豹汽车公司的李宇签字。
2018年9月17日的成飞集成公司发货通知单载明“发运日期为2018年9月17日,收货公司为猎豹汽车公司,地址为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1.项目号L6ZZZZ,数量24pcs,备注为左右翼子板装车件。2.项目号L6ZZZZ,数量2box,备注为包装箱”。通知单下方空白处手写“收到2箱货,包装无损。”王林签字,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
2019年5月24日的成飞集成公司发货通知单载明“发运日期为2019年5月27日,接收人为刘新月,地址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号;项目号为:1.L6ZZZZ,数量40pcs,备注为左侧围装车件。2.L6ZZZZ,数量4box,备注为包装箱。3.L6ZZZZ;数量40pcs。4.L6ZZZZ,数量4box,备注为包装箱。5.L6ZZZZ,数量40pcs,备注为左翼子板装车件。6.L6ZZZZ,数量4box,备注为包装箱。7.L6ZZZZ,数量40pcs,备注为右翼子板装车件。8.L6ZZZZ,数量4box,备注为包装箱。”刘新月于2019年5月30日签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情况
2018年3月7日,猎豹汽车公司、成飞集成公司就CS5项目侧围与翼子板会签共性问题召开会议,猎豹汽车公司的张轩、高熹、尹垠善、黄浩参加会议,成飞集成公司的郑朝峰参加会议。
2018年7月6日,高熹向魏培文(成飞项目)发送电子邮件,载明“首序件交付的数量是12件,请各厂多打3件出来放在检具上,到时候我们会过来确认零件的状态,及后面模具的精度提升。请各位悉知!”
2018年7月13日,高熹向郑朝峰(成飞项目)、魏培文(成飞项目)发送电子邮件,并抄送至郑柱东、李宇,载明“请核对附件中版本号、日期、材料、材厚等信息与你们收到的最新数据是否有差异,如有问题及时联系,请在下班前回复!”
2018年7月23日,高熹向郑朝峰(成飞项目)、魏培文(成飞项目)发送电子邮件,载明“附件为材料统计清单,请按我司要求填写零件重量、材料设计尺寸、材料利用率信息,并在7.24号下班前反馈。”附件为CS5-材料统计清单。
2019年9月23日,成飞集成公司工作人员魏培文向猎豹汽车冲压工艺工程师陈敏发送电子邮件,载明“...我司在8月中旬前完成猎豹CS5项目侧围翼子板模具整改,达到了预验收要求。并在8月21日提供了预验收申请,截止目前未得到贵司的回复。...”2019年9月24日,陈敏回复称“根据合同相关规定,供货3次需在供货两次之后(F1、F2,共200台),达到条件了,再进行预验收,目前已供件70台份。从CS5项目节点进展来看,目前项目还在F1阶段,未进入F2,暂未到预验收时机。”2019年9月25日,魏培文回复“...1.目前该项目供件已完成3次。2.预验收动作的切入并没有F1或者F2的时机限定。3.我司的制件精度及模具品质已完全具备预验收条件...以上,...恳请贵司从项目开发进程方面重新考虑,及时启动预验收。”
2019年11月7日,猎豹汽车公司副部长高书凯向成飞集成公司工作人员魏培文发送电子邮件,称“...1.待公司本月经营方向明确后,力争在12月底前安排一次模具验收;2.资金问题根据公司目前情况在年底仍很难支付。...”。2019年12月19日,魏培文向高书凯发送电子邮件“请确认贵司人员本月内来我司进行预验收的安排日程,便于我司安排。”
2020年5月20日,成飞集成公司令狐向猎豹汽车公司李工、王工发送电子邮件,称“按上周交流所说,我发个问询函给贵司,请尽快回函!”附件问询函载明:“我公司2017年12月与贵司签订了CS5项目车身冲压件模、检具采购合同,到目前项目因贵司原因暂停已久,现我公司3中航集团公司两金压力,希望贵司能明确应付账款的付款计划及后续项目实施计划安排。猎豹CS5项目开发情况回顾1.项目启动:2017年11月29日;2.项目内容:左侧围6套、右侧围5套、左右翼子板5套;共16套模具;检具4套;3.冲压方案会签:2018年1月9日完成;4.结构图会签:2018年3月9日完成;5.用户数模提供:2018年3月28日提供了铸造用数模;2018年4月19日提供了加工数模;6.铸件及标准件等到货:16套模具铸件在2108年6月5日前全部到货;16套模具的标准件在2018年6月13日前全部到货;7.首次供件:2018年8月28日发运12台份装车件;8.第二次供件:2018年11月30日发运20台份装车件;9.第三次供件:2019年5月17日发运40台份装车件;10.预验收:2019年8月20日提交了预验收申请给甲方,甲方因公司内部原因未来我司预验收;11.从2019年8月20日至今,该项目因用户方原因暂停;12.铸件浇铸完成按合同约定应支付4441700元实际支付2000000元,欠款2441700元供件节点欠款2163400元。”2020年5月26日,猎豹汽车公司项目经理李广杰向成飞集成公司令狐发送电子邮件,载明:“成飞集成公司令狐经理你好:来函已收到,函中所述各事项基本属实...其次,对我司未能及时向贵司支付进度款,及该项目暂停等给贵司带来损失及诸多影响深表歉意!...CS5车型的白车身开发工作在2019年5月份完成F1次试焊后,由于缺乏资金,致使白车身冲压件模具及车身焊接生产线的开发商进度款无力按期支付,后续工作无法继续推进,试制相关工作停滞,至今一直没能启动。...”
另查明,2020年9月23日,成飞集成公司与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28000元,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9月23日向成飞集成公司开具金额为2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但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0月21日又将前述律师代理费退还给成飞集成公司。
2021年11月6日,成飞集成公司起诉来院。
审理中,成飞集成公司陈述主张的货款中不包括质保金。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双方之间的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成飞集成公司与猎豹汽车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5月签订《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未付款项问题。根据《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第四期款:甲方到乙方工厂对模具进行回厂验收,回厂验收完成后,模具发货前,凭借预验收合格报告,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验收款,即4441700元”。本案中,双方已于2020年5月通过邮件问询函及回函的方式对CS5项目进度进行了确认,能证明成飞集成公司已完成了案涉工程全部模具及检具的制作,案涉工程未进行预验收系因猎豹汽车公司的内部原因所造成。本院认为在双方未进行预验收的情况下,应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根据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中《CS5项目问询函》,并结合发货情况,成飞集成公司已完成三次供件,并提请猎豹汽车公司进行预验收,猎豹汽车公司在回函中对问询函中所列举事实认可,同时称因公司资金困难导致CS5项目无法继续推进,导致案涉项目未进行预验收,以上事实证明成飞集成公司已完成了案涉工程全部模具及检具的制作,故本案所涉第二、三、四期付款条件成就。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二期款为4441700元、三期款为2220850元,四期款为4441700元,猎豹汽车公司已向成飞集成公司支付第二期进度款2000000元,故成飞集成公司有权要求猎豹汽车公司支付第二期的进度款2441700元,故猎豹汽车公司还应向成飞集成公司支付二、三、四期进度款合计9104250元,本院对成飞集成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成飞集成公司所主张的利息是逾期付款的利息,猎豹汽车公司应根据加工承揽的进度支付进度款。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加工承揽的进度存在争议,直至2020年5月20日成飞集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猎豹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确认加工承揽进度的函件,猎豹汽车公司工作人员于2020年5月26日回复前述函件,确认了已完成前四期加工进度,并表示公司存在经营困难,无法付款。故资金占用利息应自猎豹汽车公司怠于支付进度款之日起算,本院确认利息以9104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律师费。成飞集成公司主张猎豹汽车公司支付律师费,因无合同约定,且成飞集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律师费,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因双方对上述费用无合同约定,且未实际发生,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对原告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进度款9104250元及利息(以9104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82元,减半收取为40091元,由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张亚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熊燕燕
书 记 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