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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及工伤赔偿

发布日期:2021-07-27 点击量:601次 作者:章青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构成工伤可获得赔偿的范围: 
社保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伙食费、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 
单位支付范围: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交通肇事方支付范围: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 
工伤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2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本人工资60%~9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即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级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等,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