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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纠纷

发布日期:2021-07-29 点击量:669次 作者:章青
竞业限制,主要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期间内,禁止从事与原单位相同业务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一定期间一般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间支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报酬。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也可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不同于竞业禁止,竞业限制主要是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而敬业精致主要是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又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如何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原单位经营范围不包括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限制范围,但是实际经营范围包括的,劳动者到现单位从事与原单位实际经营范围相似的业务,仍然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2.劳动者与原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离职的,与现单位以合作形式提供服务,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业务,仍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3.员工被派遣到实际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从实际用人单位辞职后,到新单位从事与实际用人单位类似业务。 
劳动者与原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高,劳动者可以向法院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进行适当调整。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结合劳动者违约的主观恶意程度、实际违约事实、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违约的获益情况以及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