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与田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8-03 点击量:881次
(2020)川1622民初2578号
原告:陈林,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彬,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达民,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陈林与被告田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彬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陈林、被告田达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始,被告田达民因做工程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微信转账方式等借款共2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田达民至今未归还借款,现特诉至法院。
被告田达民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案原告陈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款记录、电话录音光盘等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5日,原告陈林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372向被告田达民的623*************477卡内分三笔转款5000元、10万元、7万元;2020年4月15日、22日,原告又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分两笔向被告转款2万元、2000元,共计19.7万元。2020年6月始,原告陈林通过微信、电话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田达民未到庭应诉,本院视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转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能充分证明被告田达民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现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陈林请求判令被告田达民支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共向被告转款19.7万元,本院将原告诉请的金额调整为归还本金19.7万元。双方借款日期但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本院将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确定为以本金19.7万元为基数,自本案受理之日(即2020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达民归还原告陈林借款本金19.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9.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田达民负担(原告陈林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本判决书执行中由被告田达民一并支付给原告陈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刘松
人民陪审员 陈科
人民陪审员 张兵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