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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制度中的平等观

发布日期:2021-08-16 点击量:931次 作者:杭莎妮
(一)五服制度的历史缘由 
五服制度的本质是“同罪不同罚”,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存在严重不对等的倾斜,同类案件按照不同的规则进行处断,这明显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五服制度之所以能在古代社会经久不衰,甚至被不断推崇,有其深刻的历史缘由。 
从经济上看,我国古代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小农经济时代,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长者因拥有丰富的农耕经验而被尊崇,家庭又因发展农耕经济的需要而被重视,家庭成员的团结性被提到了极高的高度,五服制度的施行能迫使家庭进行自我约束与管理,从而维系家庭的稳定性。从政治上看,强调血缘亲疏关系的宗法制度及后世的嫡长子继承制度是维系国家统治的重要制度,以血缘亲疏关系确定刑事责任的五服制度恰与君主的专制统治相契合。在幅员辽阔但交通不便的时代,五服制度有利于实现国家对民众的有效管控,因此获得了历代统治者的推崇。从思想上看,儒家伦理精神从产生到成为主流思想,一直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着持续且深刻的影响,五服制度将儒家的服制礼仪纳入法律之中,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与思想基础,强有力地维护了儒家的纲常伦理,适应了集权统治的需要。 
五服制度为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国家统治贡献了不可忽视的力量,是特定时代下冶炼的特定产物,从今天的眼光来看,它并不是一种公平合理的刑法制度,但确有可借鉴之处。 
(二)纵横角度的平等观 
五服制度具有两个不同的维度,从横向上看,五服内亲属相犯的处罚不同于常人之间相犯的处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可以说是社会群体中的最小单位,家庭成员之间有着紧密的人身与情感联结,家庭中蕴含着一个人所需承担的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一个人若对亲属犯罪,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践踏了家庭伦理道德,也会衍生出比常人相犯更严重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因此,将亲属相犯与常人相犯区别对待,并适当加重对亲属相犯的处罚力度,符合法理与情理。 
除横向上的同罪不同罚外,五服制度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纵向上的同罪不同罚,即相同的犯罪因亲疏尊卑不同而处罚不同。如幼者咒骂长者,一律以犯罪论处,甚至处以极刑,但长者殴打幼者,处以一百杖刑,致其死亡的,处以三年徒刑。由此可见,幼者犯轻罪的处罚反而比长者犯重罪的处罚重得多。又如妻妾殴打丈夫的,要加重处罚,丈夫殴打妻妾致伤的,即使妻妾告发使丈夫受罚,丈夫也应比照常人减轻处罚。 
五服制度片面强调卑幼对尊长的顺从、夸大尊长的绝对地位,并不断走向极致,这一方面畸形化了儒家的伦理与礼义精神,另一方面也给卑幼者施以了重压,卑幼者必须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却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障,违背了人性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观念。在那个讲求礼治、注重情理的时代,五服制度断案却频频出现有悖常理的结果,甚至将卑幼者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如一位父亲以儿子不遂其愿便寻死相逼,儿子若不从父命,父亲果真自尽,儿子应当被斩立决,若儿子遂其愿实施了杀害兄弟行为,应以斩监候。如此,儿子仅仅因为卑幼,无论作出何种选择,都逃脱不了被重刑处罚的命运。 
更近一步,长幼尊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内心的善恶却是极其主观的东西,五服制度理所当然的为尊长者树立起了光辉的形象,殊不知这其中有多少的蛀虫。“虽有亲父,安知其不为虎?虽有亲兄,安知其不为狼?”上慈下孝、兄友弟恭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当尊长迫害卑幼,卑幼既不能合法自卫,亦无法见义勇为,反而要为自己的防卫行为付出惨重代价时,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无论尊长者如何为非作歹,无论卑幼者如何正直良善,在五服制度构建起的世界里,仅以客观亲属身份关系定罪量刑便是铁律,这是五服制度下的法理,其虽然有维护统治秩序的功用,却是一种极度的不平等,也是现代法律应当果断摒弃的糟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