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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中的平等观
发布日期:2021-08-17 点击量:1473次 作者:杭莎妮
(一)平等原则的价值内涵 同罪同罚是现代社会倡导的基本刑罚精神,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当处以相同的刑罚,不能有失偏颇,其本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封建思想与专制特权逐渐边缘化,人越来越注重自己的独立个体身份,追求自由与人权,“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成为了风靡的美言,平等原则成为了捍卫人格平等与尊严的有力武器。在没有尊卑之分、没有男女之别的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基本且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审判的过程也是法律适用的过程,法律适用不平等将会动摇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使民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我们一直强调刑法的谦抑性,恰恰反映出刑法是最严厉的惩治手段,行为不能动辄入刑,刑法的适用应当慎之再慎,刑法适用的不平等性所带来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关注程度远大于民事法律适用不平等所带来的后果。我国《刑法》将平等原则规定在第四条,即对于任何人犯罪,不论其性别、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背景、社会地位等因素如何,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里的平等,强调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非立法上的平等,强调反对特权也强调反对歧视,对于任何身份的人,既要杜绝不平等的惩处,也要杜绝不平等的保护。但平等不等于同等,在坚持平等原则的同时也要区别对待,如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因各自的主观恶意与行为恶性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刑罚,这也是平等原则的暗含之意。 (二)相对化的平等观 相较于同罪不同罚,同罪同罚体现了法律思想的跨越式进步,是对追求平等人权的积极回应,但正如前文所述,平等应当是相对的,绝对化的平等会使刑罚步入另一个死胡同。平等原则在强调适用法律平等的同时,在制定法律时也发挥着灵活的调节作用,立法者恰恰需要依据不同身份人的权利义务苛以与其相适应的刑罚,从而达到实质上的平等。这一点与五服制度重视亲属身份关系有所相通。 第一,身份在亲属犯罪中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长尊幼卑已成过去式,单纯以身份关系定罪量刑的做法已被时代淘汰,但五服制度中蕴含的亲属身份意识在今日尚可有所借鉴。长幼夫妻关系不能成为刑罚处断的绝对标准,但却可以成为重要影响因素。同罪同罚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同罪不同罚也不一定违背平等原则,如在虐待罪、遗弃罪的处理上,身份关系恰恰是入罪的关键点,只有具备特定家庭成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上述犯罪。此外,在一般的人身伤害犯罪中,因亲属关系的存在,会导致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增强,从而适用较重的刑罚。严惩此类犯罪,并不违反平等原则,在法理和情理相协调的范围内,反而最大程度实现了公平,也向社会公众作出了积极的表率。 第二,身份在其他犯罪中也具有重要意义。这里的身份不仅仅指五服制度中的亲属关系,还包括职业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最典型的即刑法上所称的身份犯。张明楷教授认为,身份犯罪主要分为两类,其一为需要具备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其二为刑罚的加重减轻需以具备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五服制度已经意识到了身份关系的重要性,但其仅着眼于家庭领域,且在适用上过于粗暴与僵化,现代法律在罪刑相适应的基础上,从更广阔的视野合理界定不同情形,体现了同罪同罚的灵活性,也能真正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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