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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告出台!两部门再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1-08-17 点击量:740次
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自2021年6月29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公告》明确两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的事项,包括: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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