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完善我国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秩序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1-08-19 点击量:1119次 作者:金朋朋
一、制定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我国现有的规范不能适应网络二手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尤其是对于个人或者企业来说,缺少有效的法律制度对这些人进行规制。通过整合《2017年度网络购物App 市场研究报告》中数据可以看出,闲鱼网和“转转”这两个平台在6月份之后,平台每日注册的人数分别为64.2万人和13.2万人,每日有效在线用户分别有581.6万人和135.8万人。因此,未来的二手产品交易方式,会大规模的在网上爆发,面对上述大量的数据来看,制定专门的《二手物品流通管理办法》尤为重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制,进一步优化二手产品交易市场。在制定相关措施时,需要参考以下几点: 
(一)区分市场主体 
在此之前,网络二手交易市场形式单一,相关的管理办法也不完善,虽然说制度较为陈旧,但是也有其重要的一面。通过对传统市场和网络市场进行对比,可以发现经营性商家在二手交易市场中的重要性,只不过一个是线上交易,一个是线下交易。所以,传统的管理办法在网络二手交易市场中发挥的作用不大,需要在此基础上加以改动,将最终结果纳入《二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中,方便对二手经营者进行实质性的规范,从而降低立法开支。最近几年,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逐渐被人们所关注,人们在进行二手物品交易时,大多数会选择在网上进行,从而让许多非营利性的卖家进入了市场。《电子商务法》对此作了部分规定,如果是长期从事营利活动的二手卖家应当界定为经营者。因此,应当及时对网络二手市场内的交易主体进行区分,针对不同的交易主体给予相应的监管和权利保障机制,构建一个秩序良好的网络二手交易市场,将市场的买卖交易变得透明化。 
(二)规范发布信息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可知,广告发布者需要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不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合理的发布广告。针对这一规定,我们在网络二手交易市场规则的构建中可以灵活借鉴。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上许多在售的产品存在信息不真实的问题,实物与描述产品之间的差距非常大,因此,在制定规制时必须要注重产品的真实性,对于那些销售不实产品的商家来说,要给予严厉的处罚。通过法律规定可知,个人在平台上进行等价产品交换时,会对产品功能、购买途径、使用时间等进行详细介绍,这些发布的信息可以当作其发布商品的广告信息,所以用户也会被《广告法》所约束,不管是发布者还是购买者,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当前的众多网络平台中,每一个平台都有自己的约束制度,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但是总得来说,管理的效果不佳,因此,一旦管理效果不好,那么相关的规定也就没有成效,必须要增强规范力度。 
(三)加强现有规范执行 
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也有相关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线上消费要和线下消费一样给予消费者相同的权益,在对消费者进行权益保护时,需要基于传统的模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必须要有一定的权利,例如对产品信息的了解,对产品安全度的认识,以及自由选择权等。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中,即便物品的价格低于原来的价格,卖家也要确保商品的质量,一旦商品售出以后,卖家也要提供售后服务,因此,在制定二手物品交易市场规则时,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所以进行购买二手物品的人群,都要给予一定的权益保护。平台上的卖家必须要承担经营者的义务,处理消费者退、换货等需求。在二手物品交易过程中,需要有效的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需要有知情的权利 
在网络交易中心,买家和卖家之间进行信息交流时,买家的地位明显低于卖家,而这种情况对买家来说是不公平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需要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而作为卖家来说,必须向买家提供物品的详细信息,其中就包括产品购买的时间、产品使用的次数以及产品的来源渠道等,以上的信息必须真实,应当让消费者在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以后,再结合自身情况从而决定是否下单。总而言之,物品有任何问题,消费者都得清楚,这样消费者才能放心购物。只有消费者对在线交易放心,才会加快交易平台的发展,否则不管采用任何技术手段,都不能加快平台的进程。而那些不良的经营方式,会让更多的虚假产品进行平台中,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经营者为了能够提高自身效益,扰乱网络二手交易市场秩序,从而使整个网络交易环境受损。 
2.默示担保及后悔权制度的适用 
卖家将产品卖出后,需要提供给买家担保服务,这种服务要与产品售价等同,买家以原价或者接近新产品的价格拿下产品后,卖家要保证商品的质量问题,必须确保商品和原产品相差甚小,买家以最低价拿下产品之前,要提前了解商品的详细信息,卖家要及时为买家提供所交易的闲置物品的具体信息,包括购买途径、使用日期、产品来源等等,保证在买卖双方交易时所披露的闲置物品的信息真实,在出现买家收货后发现产品质量与描述不符时,也要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反悔权。在平台上销售的二手产品,价格和之前产品实价存在差距,卖家也可以快速的进行处理,不会因为价格因素导致同类物品难以出售,通过实施后悔权制度,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进行互换,可以快速完成交易,但是需要注意保存电子证据,避免一些买家的不良退户需求。 
3.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法律中所定义的欺诈赔偿这一概念,在进行二手物品售卖时也需要注意。在C2C 交易中,欺诈是最频繁出现的,利用网络渠道进行买卖,即使是在二手平台,也会有出售全新商品的情况,笔者认为消费者以双方协商同意后的定价购买商品,若卖家有任何不友善的行为,都算作欺诈,那么就应该接受其产生的风险,将欺诈赔偿这一概念传播并广泛使用可以使整个消费市场更加透明公正,避免卖家触犯法律却没有受到惩罚的情况发生,虽然把会有买家利用该条款非法盈利考虑在内,但实际判决时,违法者没有受到相应惩罚的成本是远高于消费者败诉的损失的,减少欺诈、打击假货,公司和国家相关部门义不容辞,欺诈赔偿这一概念的落实,其核心不是违法后的惩罚,而是预先组织,大大提高了监管部门的事前监督效果,这样相关网络平台才能提高信誉度,同时确定欺诈赔偿的适用区间也是十分重要的,可以避免违法使用职权的情况。 
二、制定网络二手交易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 
(一)电子证据的固定 
电子证据是网络上的交易凭证与信息,如今电子证据亦可作为法庭上的有力佐证。而平台服务商拥有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因此,平台的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性则应当加大关注与保护力度。然这不是仅由平台完善代码与系统即可,依然难以获取买卖双方的信任。故笔者认为,为提高电子数据在用户心中的真实性,平台可同买卖双方共同保存电子数据,交易双方在收发货的前后,将交易货物的详细信息上传至平台,方式可拍照、视频等,可确认交易货物的数量、外貌等是否前后一致。平台修改算法,此环节的数据一旦上传,任何人无权修改,只可调用查看。 
(二)电子证据公证机制 
平台虽然作为第三方,理应不存在偏向任何一方,其电子数据是具备真实性与可靠性的。但网络世界总存在着些许漏洞,难免保证不被有心一方钻漏洞去修改数据。而司法界对此电子证据的保护目前发布三种电子证据认证方式。从理论上看,时间戳认证方式为最具可靠、准确性的。但时间戳认证方式所使用的技术暂较未成熟,使用范围上具有局限性。因此,当时间戳认证方式不适宜使用时,经各方面权衡之下,备选方案为公证方式。所谓公证方式,便是公证机关作为第三方机构,保存来自买卖双方或平台方提供的相关电子数据,从而无人有权修改此资料。公证方式已被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且具有法律效力,故采用公证方式的电子资料,对电子证据佐证的分量有极大的提高。如今,随着网络公证技术的高速发展,国家也成立了一批第三方认证机构,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等,这些机构的特殊性质使得其被群众高度信赖和认可,因此在这些机构中进行公证,更能增加电子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同时,具有极高公信力的相关人员如专家、程序员等,这类人员若发表一些相关证言,如公证背后的运作机制、程序编写与存储的环境等,便可极大的提高群众对电子数据的了解,亦可使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获得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