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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解除的事项

发布日期:2021-08-24 点击量:1552次 作者:李春梅
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一旦生效,除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事项。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1项是因为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第2~4项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定解除的事项有一个共同点,即需要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就一般情况而言,需要达到合同的主要债务不能履行的程度;特殊情况下,如果履行时间、辅助义务、附随义务等内容对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非常重要,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也会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项。 
除了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项,其他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法定解除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